
公告日期:2025-07-19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二○二五年七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提高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效
率和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
本工作细则。
第2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对公司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3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在公司承担管理职责的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的相关义务、
职权等工作细则另行约束,不在本细则中列出。
第4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以公司总经理为代表的管理层
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高级管理人员应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
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权利。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程序及任职资格
第5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并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提名和聘任程序如下:
(一)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公司总经理提名或董事长提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6条 公司总经理的聘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连聘可以连任。
第7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
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
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9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10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
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拟订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和公司资产用于抵押融资的方案;
(四)拟订公司重大事项方案,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
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
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
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
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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