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9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七月
第1条 为规范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
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2条 董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
权,并对股东会负责。
第3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
书兼任证券部负责人,负责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4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
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5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会议召集人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
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
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1)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2)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3) 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4)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7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部(董事会办
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
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3)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4)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5)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
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于董事长。
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
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
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
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8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9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
前十日和三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
信函或电子邮件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审计委员会以及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非专人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
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会议通知时间可不受前述三日前的限制,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10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日期和地点;
(2) 会议期限和召开方式;
(3) 事由及议题;
(4)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11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
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
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12条 董事会会议按规定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括会
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
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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