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9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
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七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股份变动
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其所持本
公司股票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票;从事融资交易、融券
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3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
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
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4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1)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3)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4)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
个月的;
(5)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
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
款的除外;
(6)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满三个月的;
(7)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
转让期限内的;
(8)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5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
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6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
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1)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
公告前一日;
(2)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7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
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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