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9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七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
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洁明了、
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
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
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3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
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
露的信息,但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4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5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年度报告;
(二)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
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 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
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四)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五) 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第6条 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
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声明保密责
任。
第7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
未披露的信息。
第8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和网站应为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
系,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
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
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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