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9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七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2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专门设立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
究制定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或调整方案,以及对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3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4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5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6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提名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3 条至第 5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7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
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2)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3)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4)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5) 提名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人选并审
查该等人选的任职资格;
(6)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8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形成的书面决议应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9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候
选人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
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予以搁置。
第10条 提名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对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给予
充分的支持,并就其提出的问题尽快做出全面的回答。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11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制订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或调整方案,以及研究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12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1)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2) 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人才市场以及其
他渠道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3)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4)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未征求或征求未获同意的不能将
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5)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6)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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