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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美特: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07)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9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二○二五年七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促进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进一步明确董
事会秘书的职责与权限,更好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及《深圳市杰美特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
工作细则。

第2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
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和公司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行使相应的工作职
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3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指定的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联络的联络人。第4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
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部门公
司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
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第5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有关
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
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
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6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经济、管理、证券等工作两年

以上;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五)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7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
报批评;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六)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
履行董事会秘书的各项职责;

(七)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聘任与解聘

第8条 董事会秘书经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董事或其它高管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
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该兼任董事及
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9条 公司应当在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
作表现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
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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