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9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七月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
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和《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
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 3 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
决策,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
信息。
第 4 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
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树立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促进公司诚信自律,改善公司治理。
第 5 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 6 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其他相关机构或个人。
第 7 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所在机构证明
或身份证等资料。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
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第 8 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
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
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
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
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包括公司核心价值观、公司使命、经营理念;
(六)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 9 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业绩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
(六)邮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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