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和信息披露等事项,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及《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诚实信用原则;
(二) 平等、自愿的原则;
(三) 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
(四) 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二章 关联交易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是关联交易管理的归口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关联交易管理工作。公司证券部主要负责关联人的分析确认、关联交易合规性审查及重大关联交易决策的组织,以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关联方信息的搜集和关联交易的会计记录、核算、报告及统计分析工作,并按季度报公司证券部。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对汇总上报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保证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履行,并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公司应当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业务管理系统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本条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十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12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九条或者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九条或者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与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向深交所备案。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上述所示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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