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和监督功能,做好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完善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业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评估及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协助董事会独立审阅公司财务汇总、呈报程序、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的成效,通过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和效益性进行检查评价,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提名,或者由董事长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
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应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的独立董事,由审计委员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或补选主任委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财务部、证券部和其他相关部门抽派相关人员组成,董事会秘书负责主持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的组织筹备和督导落实等工作。
第九条 公司可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可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及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需在董事会决议前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事前把关,同时,审计委员会成员作为董事也需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进行事中监督。审计委员会审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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