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由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甄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业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董事及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且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并经委员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
数或补选主任委员。
第七条 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公司证券部和其他相关部门抽派相关人员组成,董事会秘书负责主持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的组织筹备和督导落实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及工作程序
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就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就董事委任、更换以及董事继任计划的有关事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提名委员会内部订立关于促使公司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政策,从多方面包括但不限于性别、年龄、文化及教育背景、种族、专业经验、技能、知识和服务任期等检讨及评估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情况。
(八)审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委员会关于提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委员会提名的相关候选人予以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每年审阅董事会的架构、规模和组成,并制定评估董事会绩效表现的程序。董事会和提名委员会采用正式的评估程序来评估董事会整体和各董事会委员会的有效性,以及董事长、董事会委员会主席和每名董事对董事会有效性的贡献。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董事会绩效评价机制,定期评估董事会成员绩效表现以保障董事会治理有效性。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三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选择和审查程序:
(一)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相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新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委员会可在公司、子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相应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提前三天以电话、传真、邮寄送达、电子邮件或直接送达方式通知全体委员。
如遇情况紧急,需委员会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随时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会议由召集人(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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