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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1 20:36:09 股吧网页版
安克创新: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1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7 月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财富金融中心 20 层(邮编 100020)

Address:20/F, Fortune Financial Center, 5 Dong San Huan Central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China

电话(Tel): (+86 10) 8560 6888 传真(Fax):(+86 10) 8560 6999 www.haiwen-law.com

北京 BEIJING 丨上海 SHANGHAI 丨深圳 SHENZHEN 丨香港 HONG KONG 丨成都 CHENGDU

目 录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1
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2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3
四、 结论......6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在本法律意见书内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 110,482 万元的可转换为 A 股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与本次发行合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应发行人的要求,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制订的其他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进行了详细的尽职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以及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及与之相关的问题向有关管理人员做了询问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核实。

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盈利预测、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本所并未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进行调查,亦不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述及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或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时,均为按照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引述,本所经办律师对于该等非中国法律业务事项仅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
意见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发表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是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正式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本所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要求发行人提供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备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应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应与其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本所经核查,未发现发行人提供的材料有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的情况;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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