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及调整授予价格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2024 年 6 月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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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授予价格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 年激励计划”)、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年激励计划”)及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4 年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就公司 2022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的成就(以下简称“2022 年激励计划归属”)、2023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的成就(以下简称“2023 年激励计划归属”)及 2024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的成就(以下简称“2024 年激励计划归属”)、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及调整 2022 年激励计划、2023 年激励计划及 2024 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以下简称“本次价格调整”)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公司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以及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就与 2022 年激励计划归属、2023 年激励计划归属、2024 年激励计划归属、本次作废及本次价格调整
相关的问题向有关管理人员做了询问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核实。
本所仅就公司 2022 年激励计划归属、2023 年激励计划归属、2024 年激励计
划归属、本次作废及本次价格调整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并未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进行调查,亦不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述及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或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时,均为按照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引述,本所经办律师对于该等非中国法律业务事项仅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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