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七月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管理,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规章及《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或子公司以自有资产和/或信用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四条 公司的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担保。
第五条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子公司的公司章程报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其中,符合本制度第十三条第(一)项的子公司对外担保,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且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风险防范措施必须与提供担保的数额相对应。若对方不能提供的,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 被担保人申请担保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 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四) 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被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对对外担保出具书面明确的同意或反对意见,并将相关担保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对于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 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 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根据《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经由董事会做出决议。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事项,如果董事与该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则该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无关联关系的董事的过半数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
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的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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