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七月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内部
机构及运作程序,保障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二条 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 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五)、(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第四条 在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冲突的情况下,以下交易应由董事
会进行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2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2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之外的财务资助事项及第四十六条规定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及财务资助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
第三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五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 1 名、独立董事 3 名,
且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
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如有)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于董事长的授权应当明确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作出,并且有明确具体的授权事项、内容和权限。凡涉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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