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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2 18:11:09 股吧网页版
大宏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3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4 号——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相关规则确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守本办法,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监管。

第五条 本办法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 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 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 法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公司在境外市场 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
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 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
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 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应当豁免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 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 形式 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 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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