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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19:17:16 股吧网页版
南大环境:董事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和经营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下设机构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董事可以兼任公司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公司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且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应制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董秘办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第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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