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得到有效传递和审核控制,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于该等情形或事件发生前,或发生当日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进行报告,董事会秘书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具体标准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第三章的规定进行确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交易所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公司证券部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八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当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该等情形或事件发生前,或发生当日履行报告义务。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重大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人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证券部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重大交易事项
本条所称交易事项系指《上市规则》及《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交易。
第十条 关联交易事项
本条所称“关联交易事项”,系指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可能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受价款,具体定义以《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发生关联交易事项,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对外担保事项
本条所称“对外担保事项”,系指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公司对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相互之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第三方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方式的担保,但不包括公司为公司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发生对外担保事项,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重大风险事项
本条所称“重大风险事项”,系指根据《上市规则》及其他规则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业绩大幅下滑风险,即公司年度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 50%以上,或者净利润为负值等情况;
(二)核心竞争力风险,包括技术更迭、产品更新换代或竞争加剧导致市场占有率和用户规模下降,研发投入超出预期或进程未达预期,关键设备被淘汰等情况;核心技术人员离职;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丧失、到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主要产品、业务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被禁止使用;
(三)经营风险,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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