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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拓生物: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0


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的合理性与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经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由董事会选举任命和解聘。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且具有公司董事会认可的财务知识;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的,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失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等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按照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补选新的委员。

第十二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可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评审小组由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决策、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战略委员会开展工作。在必要时,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对相关事项提供专业意见,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需由委员会审议事项的相关资料、项目建议及方案。

第十八条 委员会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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