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江苏图南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图南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公司持续做好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图南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者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及时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及深交所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
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监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八条 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
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九条 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条 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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