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江苏图南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图南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控制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图南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理财产品须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条件要求;
(四)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
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五)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者个人账户进行理财相关操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公司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和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委托理财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委托理财作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委托理财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
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人委托理财。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创业板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本制度第六条、第八条规定以外的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由总经理或者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审批。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
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
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在履行审议程序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议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五)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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