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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强联: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04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

电话:021-58358013 | 传真:021-58358012

网址:http://www.gffirm.com | 电子信箱:gf@gffirm.com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泉北路 429 号泰康保险大厦 26 层 | 邮政编码:200120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

致: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发行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可转债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可转债赎回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赎回”)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可转债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赎回申请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关于本次可转债发行及上市情况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可转债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审议与本次可转债发行有关议案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及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过程中形成的会议通知、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签到簿、各项议案的表决票和统计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资料,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查询了发行人上述会议相关的公告。

2022 年 1 月 14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根据董事会的提议和召集,发行人于 2022 年 2 月 9 日召开了 2022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该次股东大会分别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发行人本次可转债的相关议案。

2022 年 2 月 21 日,根据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发行人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进行调整,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2022 年 6 月 15 日,根据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发行人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进行调整,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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