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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04 16:55:06 股吧网页版
胜蓝股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04


证券代码:300843 证券简称:胜蓝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2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548 号)同意注册,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4,500,000 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 450,000,000.00 元,均以
人民币现金形式缴入,扣除发行费用 3,318,396.23 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446,681,603.77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5 年 9 月 3 日到位,经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净额的验证报告》(司农专字[2025]24007290230 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及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分别与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截至 2025年 9 月 4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元)

胜蓝科技股份有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8110901012401903923 255,437,973.00
限公司 司东莞长安支行

胜蓝科技股份有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671565588 193,562,027.00

限公司 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

合计 449,000,000.00

注: 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为尚未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签署主体

甲方: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二)主要内容

1、(1)甲方已在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0901012401903923,截至 2025 年 9 月 4
日,专户余额为 25,543.7973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新能源汽车高压连接器及组件生产研发建设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已在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71565588,截至 2025 年 9 月 4 日,专
户余额为 19,356.2027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工业控制连接器生产研发建设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②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③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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