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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0 19:20:12 股吧网页版
博汇股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豁免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25-28 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200085,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5 年 8 月

目录

第一节 引言 ...... 3
一、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3
第二节 正文 ...... 5
一、《审核问询函》第一题...... 5
二、《审核问询函》第二题...... 24
三、《审核问询函》第三题...... 66
四、《审核问询函》第四题...... 84
第三节 签署页 ...... 10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博汇股份”)的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于 2025 年 7 月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律师工作报告”)。

2025 年 7 月 29 日,深交所出具审核函〔2025〕020035 号《关于宁波博汇化
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在核查《审核问询函》涉及相关问题的基础上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已表述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赘述。
除非另有说明,本所于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使用的简称和释义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一、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布本补充法律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认定某些事项或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有关政府部门给予的批准和确认。
(二)本所律师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依赖于相关方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在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前,博汇股份及相关方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本所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相关法律事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的事项为限)进行了核查验证,确信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四)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博汇股份本次发行向深交所申报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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