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1
证券代码:300839 证券简称:博汇股份 公告编号:2025-121
债券代码:123156 债券简称:博汇转债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重大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终局裁决。
2、公司在本次重大仲裁案件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71,087,122.30 元人民币(暂计至裁决书日期)。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已裁决,被申请人尚未履行,后续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仲裁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 日披露
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相关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如下:
一、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因与富晨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30 日正式向香港国际仲裁
中心提起仲裁,具体情况如下:
(一)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富晨有限公司
(二)仲裁请求
申请人在本案中主张下述仲裁请求:(1)宣布被申请人违反合同约定;(2)宣布申请人有权并已通过书面终止通知终止合同;(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合同约定违约金 3,365,761.275 美元;(4)进一步或替代性地,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待评估的损害赔偿;(5)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变更协议下损害赔偿金 200,000 美元;(6)要求被申请人赔偿保函下损害赔偿金 4,275,626.02 美元;(7)要求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在支付第一批货物货款时多付的款项 1,012,671.50 美元;(8)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9)被申请人应承担申请人因本案产生法律费用、开支及仲裁费用等。
(三)仲裁反请求
被申请人反对申请人主张并在本案中提出以下反请求:(1)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2)要求申请人支付违约金 2,353,109.70 美元(自合同约定违约金 3,365,761.20美元中扣除申请人在支付第一批货物货款时多付的款项 1,012,671.50 美元);(3)
要求申请人支付自 2023 年 2 月 10 日(即被申请人书面终止合同通知作出之日)起、
按每年 4%的利率计算至裁决作出之日;自裁决作出之日起按每年 8%的利率计算至付款之日的利息;(4)申请人应承担被申请人因本案产生法律费用、开支及仲裁费用等。此外,被申请人还提出管辖权异议,其认为涉及保函相关事宜已在宁波法院进行处理,故不应在本案中重复审理。
二、重大仲裁事项的裁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关于公司与富晨有限公司仲裁案(案件编号:HKIAC/A23180)的《最终裁决书》。主要裁决结果如下:
1、 宣告被申请人违反合同第 4、6 和 9 条;
2、 宣告申请人有权并已通过其 2023 年 1 月 19 日的书面通知终止合同;
3、 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以下款项:
(1) 合同第 21 条约定的定额赔偿金 3,365,761.27 美元;
(2) 第一批货物多支付的款项 1,012,671.50 美元;
(3) 因保函产生的索赔金额 4,275,626.02 美元;
(4) 对上述(1)和(2)段所述款项,自 2023 年 1 月 25 日起至裁决作
出之日止按年利率 4%计算单利,自裁决作出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判
决利率计算单利;
(5) 对上述(3)段所述款项,自 2023 年 5 月 29 日起至裁决作出之日止
按年利率 4%计算单利,自裁决作出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判决利率计
算单利;
(6) 申请人的法律费用和开支人民币 2,131,774 元及 956,615.60 港元;
(7) 申请人就仲裁庭费用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费用所产生的费用,共计
391,994 港元。
4、 所有其他请求、索赔和反请求均被驳回(也即,对于被申请人的全部仲裁反
请求及管辖权异议,仲裁庭均予以驳回)。
本次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上述仲裁事项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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