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6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置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与评鉴事项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或者以上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
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
立董事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愿,不能将不愿意接受提名的人作为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开展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不定期召开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书面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主持会议。
第十一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
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委员的权利。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
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