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许航律师、刘悦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5年7月17日在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南二环路3818号天鹅湖万达广场1号楼23层会议室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已于2025年7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7月17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7月17日上午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7月17日14:30在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南二环路3818号天鹅湖万达广场1号楼23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网络投票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227人,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20人,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207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56,604,8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8465%,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51,125,70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1184%,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5,479,1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282%。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7,692,9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29%;反对2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17%;弃权14,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653,4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02%;反对2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3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14,3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64%。
(二)《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56,562,4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51%;反对27,9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4%;弃权14,4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5%。
其中中……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