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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1 18:01:13 股吧网页版
龙磁科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99号苏河湾中心MT25-28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5年7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及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龙磁科技”)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调整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和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已得到龙磁科技如下保证:龙磁科技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一切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及相关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或误导;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3、本所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龙磁科技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龙磁科技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实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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