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的审计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会计准则和公司内部管
理规定,对公司及公司下属的各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且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
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相关人员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及
下属各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指导和管
理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相关的内部审计事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公司及所属各公司应积极配合接受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以下简称“内审人员”)应具备内部审计人员的从业资格,拥有
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八条 内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做到
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九条 内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
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
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
关系。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对下属各公司负责人进行任期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六)对下属各公司的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公司重要经济合同进行审核审计;
(八)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与需要配合事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
告。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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