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并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协调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5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3名,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的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决定。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第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同时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具体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三)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四)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五)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六)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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