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
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 2 名,占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 1/2 以上。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作为召集人,由公司董事会在审计委员
会中选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员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委员会人数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本制度规定人数、委
员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时,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若前述情形系因委员辞职所致,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及审计部门为该委员会的协助单位,董事会秘书为审
计委员会的总协调人,公司证券部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
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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