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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19:10:20 股吧网页版
上能电气: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日常管理及监管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内部或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七)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人员;

(八)与前述规定的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管理与备案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七条 公司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相关责任人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及时记录重要时点,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确认。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是指: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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