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规
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行为,促进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司及公 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 职权,并有权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自然人,并符
合以下任职条件: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熟悉公司所属行业情况,具有较强的公关能力和协调能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三)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四)在学术、专业资格或有关经验方面符合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该聘任无效。董事会秘书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和解聘
第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和
解聘。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
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 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第九条 公司设证券事务代表一名,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证券事务代
表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公
告。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 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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