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6-23 17:13:05 股吧网页版
测绘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3


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程序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
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可以暂缓、豁免的信
息时,需事先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司相关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应当及时填写内部《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将经部门负责人或控股子公司负责人签字的《审批表》、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