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建立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公司”)
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 “董事、高管”)的薪酬管理,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管的工 作积极性,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合理确定公司董事、高管 的薪酬水平及支付方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
(一)公司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是指在公司担任董事、
高管并履行相应职责所领取的相应报酬。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负责审议批准本制度的实施、变更
和终止。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标准,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其他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进行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
第七条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董事 ,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
确定薪酬标准。
第八条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 ,公司独立董事年度津贴参照地区
经济及行业水平,具体津贴标准按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决议执行。
第九条 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实行津贴
制,根据股东会确定的具体津贴发放。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 ,其薪酬由基本工资和年度绩效奖金两部分
构成。基本工资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按月支付;年度绩效奖金以年度经营目标和个人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考核基础。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规定的培训、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
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履职费用,可在公司据实报销。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三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管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
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管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其薪酬
的计算根据本制度确立的标准,结合实际任职时间予以确定。
第五章 薪酬调整与激励事项
第十六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 ,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
而作相应的调整。若公司遇有外部宏观经济形势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提出修订方案。
第十七条 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 ,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
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管薪酬的补充。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管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经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审议通过后对其实施降薪或扣除薪酬 :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书面警告以上处分;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当人选,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高管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高管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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