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
券投资行为,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公司(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的证券投资行为。公司下属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的,须报公司并根据本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控制投资
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二)证券回购;
(三)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
(四)上市公司增发、配股;
(五)国债、公司债券(含可转债);
(六)已上市交易的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含股票、基金、债券、股指期货等);
(七)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的投资;
(八)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证券投资行为。
第四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必须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
值增值”的基本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投资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
前提下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关于审批、实施、风险
控制、信息披露等的规定执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规模。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的名义设立证券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
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委托理财除外)进行与证券投资相关的行为。因开展境外(含香港、澳门地区)资本市场证券投资需要,公司可委托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机构,办理跨境证券投资具体操作事宜,可以通过金融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投资指定证券品种,但需明确公司为证券实际持有人并享有相应投资权益。
第八条 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不得将募集
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用于证券投资。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资金。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以及公司内部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证券投资额度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超过 5,000万元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述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经营层在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具体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证券投资具体事宜。
(四)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 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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