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秘书的职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作为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指定联络
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负责完成董事会秘书交办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条 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依法指定的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董事会秘书应当取得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交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
(六)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交所报告;
(八)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将该会议纪要提交公司全体董事;
(九)协助董事会下属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十)《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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