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中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战略委员会的成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公司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制定其成员的组成规则、具体议事或业务规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公司董事会的日常事务,保管董事会印章。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设立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
第六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董事长、被征求意见的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内幕信息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公司证券事务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
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公司证券事务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直接送达、挂号邮件、特快专递、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经理、董事会秘书。非专人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含召开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