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为维护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制订本章程。 本章程。
第五条 第五条
公司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福光社 公司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福光社区留
区留仙大道 3333 号塘朗城广场(西区)A 仙大道 3333 号塘朗城广场(西区)A 座、B 座、C
座、B 座、C 座 A 座 3801 座 A 座 3801,邮编为:518071。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
第八条 表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董事会过半数董事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选举产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人员。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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