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财务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1.财务报告:
1.1 定性标准:
出现下列情形的,一般认定为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1.1.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管理活动中存在重大舞弊;
1.1.2 公司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
1.1.3 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1.1.4 因会计差错导致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出现下列情形的,一般认定为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1.1.5 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1.1.6 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1.1.7 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财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
1.1.8 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单独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告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1.1.9 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为一般缺陷。
1.2 定量标准:
1.2.1 错报金额<合并报表营业收入的 1%或错报金额<合并报表资产总额的 1%为一般缺陷;
1.2.2 合并报表营业收入的 1%≤错报金额<合并报表营业收入的 5%或合并
报表资产总额的 1%≤错报金额<合并报表资产总额的 5%为重要缺陷;
1.2.3 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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