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董事会及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制度,更好的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参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要求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其所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二条 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当发生对身份独立性构成影响的情形时,独立董事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进行消除,无法符合独立性条件的,应当提出辞职。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应不少于公司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 15 日,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及任职条件
第六条 公司所聘独立董事应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 6 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8.最近 12 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9.已同时兼任 3 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员;
10.公司章程、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 4 项、第 5 项及第 6 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不包括与上市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并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
2.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3.具有 5 年以上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4.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5.具有第六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6.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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