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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19:25:51 股吧网页版
聚杰微纤: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和衍生品交易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公司(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公司下属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或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须报公司并根据本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证券投资或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公司在国家政策、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具体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
的交易活动;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一)作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必须遵循“规范运作、
防范风险、谨慎投资”的基本原则,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的前提下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同时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关于审批、实施、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的规定执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规模和交易金额。

第六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的名义设立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账户,不
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与证券投资或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的行为。

因开展境外(含香港、澳门地区)资本市场证券投资需要,公司可委托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机构,办理跨境证券投资具体操作事宜,可以通过金融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投资指定证券品种,但需明确公司为证券实际持有人并享有相应投资权益。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第七条 公司用于证券投资或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

金,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用于证券投资或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以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九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述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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