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理财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未经审批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操作规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委托理财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通过商业银行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达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金额标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须经股东会审议。未经履行相关审议审批程序,不得擅自决定购买。
第五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委托理财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仅限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且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七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作如下规定:
(一)公司购买委托理财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金额标准履行审批程序。
(二)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理财产品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单日最高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五)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相关权限人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理财业务的管理
第八条 公司设立理财专项小组负责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实施和管理,理财专项小组由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组成。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并向理财专项小组负责和汇报工作。财务部负责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合理、谨慎选择理财机构及理财产品,制定理财计划书并提交理财专项小组审核、筹措理财产品业务所需资金、办理理财产品业务相关手续、及时对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将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管。理财专项小组审核通过理财方案后,报公司董事长签字审批。公司相关工作人员或者部门必须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及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监督与审计,定期(每季度一次)审查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提交书面审计结果。
第五章 信息保密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接触过程中,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委托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委托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二条 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人、操作人、风险监控人相互独立开展本职
责范围内的工作,严禁越权办理业务或者干涉其他人员业务,并由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委托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及时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应当保存好相关协议、结算文件备查。
第十四条 理财专项小组进行具体实施时,需得到董事长批准后方可以实施。财务部应实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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