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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18:42:06 股吧网页版
耐普矿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从事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行为的信息披露、保密,或从事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所发生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

第四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登记,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特定对象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地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调整适用,但应当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和相关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
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的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及应当披露信息的标准

第十五条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

(一)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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