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双飞无油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双飞无油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双飞无油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专门委员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1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一)—(五)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通过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经召集人或1/2以上的成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并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应书面委托其他1名成员负责召集并主持;当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责时,由1/2以上的成员共同推举1名成员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十一条 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成员。经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成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非隶属于战略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成员应回避。该战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成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成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成员人数不足战略委员会无关联成员总数的1/2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送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及相关人员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未获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均不得向任何人擅自披露有关信息,除基于法定原因或有权机关的强制命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过”、“不足”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明确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细则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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