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于本制度。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界定,遵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公司资金”(以下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在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应严格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历史形成的资金占用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第十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对大股东及关联方提供担保,如有必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积极做好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日常
防范和自查、整改工作,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应在发现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当天向公司财务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汇报。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的情形时,董事会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要求相关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大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对公司存在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做出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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