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及其签署的声明与承诺书,在《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并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职权谋取个人利益,不
得利用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身份从第三方获取不当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第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挪用
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区分公务支出和个人支出,不得利用公司为其支付应当由其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做好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一旦出现泄露情形,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其公告,公司不予披露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他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得利用职权为家属及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了《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
不得与本公司订立交易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或形成表决决议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董事行为规范
第十条 董事应当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文件和资料的基础上,充分
考虑所审议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潜在影响)以及存在的风险,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履行职责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对所议事项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补充提供决策所需的资料或者信息。
第十一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
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做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12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授权事项时,董事应当对授权的范围、合法合规性、
合理性和风险进行审慎判断,充分关注是否超出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范围,授权事项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董事应当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
第十四条 董事审议重大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发生交易的原因,审慎
评估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特别关注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方式掩盖关联交易的实质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五条 董事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真实意图、
对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评估值之间的差异原因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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