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分、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分、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分、子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维护公司利益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分、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子公司指本公司全资或本公司、本公司子公司与其他投资人共同投资且由本公司或子公司持股超过 50%的有限公司以及本公司或子公司虽持股比例低于 50%,但能实际控制的公司。本制度所称的分公司是指由本公司或子公司投资设立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本公司作为子公司的股东,按公司投入子公司的资本额享有对子公司的资产收益权、重大事项的决策权、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经理层)的选举权和财务审计监督权等;分公司作为本公司的下属机构,本公司对其实行统一管理,具有全面的管理权。
第五条 本公司对分、子公司实行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重大投资决策(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重大项目投资等)、年度经营预算及考核等将充分行使管理和表决权利;同时,赋予各分、子公司经营者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自主权,确保其有序、规范、健康发展。
第六条 本公司加强对分、子公司的资本投入、运营、收益和风险的监控管理,提高本公司的资本运营效益。在本公司统一调控、协调下,分、子公司按市场需求和本公司的管理规定,组织生产和经营活动,努力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和经济效益,提高劳动效率。
第七条 分、子公司的经营活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合同管理等内部管理均应接受本公司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公司战略发展部为分、子公司日常经营事务的管理协调机构,董事会授权战略发展部在本制度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分、子公司各项业务的细则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分、子公司必须依法经营,规范日常经营行为,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规定从事经营工作。
第九条 分、子公司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制度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不履行决策程序、越权行事而给本公司或分、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对主要责任人员将给予批评、警告、解除职务等处分,根据损失情况,可要求主要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分、子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的要求,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明确内部各部门人员的职责,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上报本公司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 分、子公司应按照本公司经营管理相关要求,按时提交报表、报告等材料,提交的内容须真实反映其经营及管理状况,分、子公司负责人对报告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非经本公司或子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各分、子公司不具有独立的股权处置权、资产处置权、对外筹资权、对外担保权和各种形式的对外投资权以及对外捐赠权。如为经营活动需要,确需增加筹资、对外投资和自身经营项目开发投资及重大固定资产投资的,必须在事先完成投资可行性分析论证后,上报本公司,经批准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本公司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各分、子公司的核算及管理系统都应纳入本系统管理,必须按照真实、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反馈经营、财务、人事、资产等信息,为本公司的经营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管理
第十四条 在本公司定员范围内,各分、子公司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需报本公司审查备案。
第十五条 分、子公司录用员工一律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应按本公司员工的招聘录用、辞退及日常管理办法执行、并报公司备案。
第十六条 分、子公司向本公司相关部门实行定期汇报制度。分、子公司的经理至少每半年向本公司战略发展部进行一次全面详实的经营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分、子公司薪酬管理体系需报本公司审核备案,分、子公司的薪酬、绩效及考核等由本公司统一管理。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分、子公司应遵守本公司统一的分、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与本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政策。本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对分、子公司的会计核算进行指导、审核与监督。
第十九条 分、子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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