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交易信息、关联交易、重大经营管理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做出决议的事项。
(三)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四)上述重大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五)关联交易事项:
1、本条第(三)项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六)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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