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切实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择董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所
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以
提案的方式书面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一)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职称、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提名人的关系,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七条 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
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还应当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确认其被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上述内容。
第九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
材料报送董事会。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条 当提名提案所提候选人数量之和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
选举。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
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的乘积。
第十二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
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应选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每位投票人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四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
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
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五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
非独立董事选举应当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
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七条 如出现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出现按票数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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