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池州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6836379072。
第三条 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于 2020 年 2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ActBlue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安徽省池州高新区玉镜路 12 号。邮政编码:2471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000.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
强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服务国家建设为主题、以诚信建设为主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不断研发和产业化先进的节能环保技术和产
品,致力于降低发动机的污染排放,满足日益提升的环保要求;通过技术领先、性价比优的产品,服务于产业升级,提升空气质量,造福人类健康,引领环保产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大气污染治理;大气环境污染
防治服务;矿山机械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仪器仪表制造;智能仪器仪表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泵及真空设备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农林牧渔机械配件制造;大气污染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制造;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制造;环境保护监测;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船舶改装;船用配套设备制造;船舶修理;摩托车零配件制造;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机械电气设备制造;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安装、维修;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仪器仪表修理;软件开发;智能控制系统集成;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新材料技术研发;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机械设备研发;汽车零部件研发;摩托车及零部件研发;机动车修理和维护;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电池销售;电池制造;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再生资源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